申请人:权*。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权*对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履行处理举报职责不服,于2025年2月2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2月26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责令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行处理举报岳阳县****商行经营化妆品违法行为职责。
申请人权*2024年10月22日通过挂号信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书以及相关材料,投诉举报岳阳县****商行在电商平台开设的“****店”,有1.涉嫌经营无证生产化妆品;2.上市销售普通化妆品未经备案;3.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化妆品;4.未履行经营化妆品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责任等违法行为,信件物流查询单号:XA3209****,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4日签收,截至2025年1月19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任何回信,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申请人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24日收到举报材料后至今已三个月过去了,其对该举报事项未依法告知是否给予立案,故被申请人未依法处理上述举报事项。
综上,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材料后,对举报事项未给予处理构成懒政不作为行为。为保护我的合法权益以及监督督促被申请人依法行政,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相应的法律职责,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特提出复议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
一、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我局于2024年10月24日接到被答复人的举报,反映岳阳县****商行涉嫌销售无证、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等违法行为。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被举报的商家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我局工作人员也无法联系到商家负责人,其实际经营地址无法确定,无法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违法事实无法查证。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七条“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由于举报人所举报的商家未在我县有实际经营行为,其违法线索不充分,故我局对举报人举报事项无管辖权,依法不予立案。
二、答复人已依法履职并回复。
2024年10月24日我局收到申请人举报后,调查核实其举报事项,对被举报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通过核查被举报的商家仅工商登记注册在本辖区,但并未在此实际经营。我局对于上述投诉举报事项无管辖权。同时,我局工作人员已于2024年10月28日电话联系被答复人告知被答复人其他维权途径及我局无法继续调查处理的理由,故答复人已依法送达我局处理意见和建议。
综上,被答复人提出的对答复人就其举报行政不作为不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14日,申请人权*通过电商平台在岳阳县****商行开设的网店****店购买了面膜一份,到货后认为该店铺涉嫌销售无证、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等违法行为,于2024年10月2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10月24日被申请人岳阳县市监局收到投诉举报后前往案涉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通过核查被举报的商家仅工商登记注册在本辖区,但并未在此实际经营,且岳阳县****商行已于2023年12月22日撤销登记,其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处于失效状态。10月28日,岳阳县市监局已短信告知受理该投诉举报,后又以电话回复申请人处理结果,并告知了申请人其他救济途径。申请人权*对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处理举报职责不服服,于2025年2月2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月26日予以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投诉举报书;2.挂号信封照片及快递详情;3.电商平台购买截图及物流详情;4.付款记录;5.商品图片;6.小红书商家主体信息公示。被申请人提供的:1.短信回复内容;2.电话录音;3.撤销登记截图。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县市监局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对违法行为线索进行了核查,通过实地核查,查询注册登记信息,确认了申请人所举报商家虽然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被申请人无法联系到该店经营者且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县市监局无法继续调查,核实申请人举报的相关情况。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被申请人岳阳县市监局已在法定期限内通过电话对申请人权*进行了回复,回复内容中已将调查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告知了申请人向实际经营地或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维权。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4日收到《投诉举报书》,并于2024年10月28日向申请人短信回复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并于同日在电话中已将调查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告知了其向实际经营地或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维权。故本府认为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本府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本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
驳回申请人权*的复议请求。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权*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