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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5〕24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5-03-28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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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成*。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成*对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对其投诉****有限公司予以告知是否受理一事不服,于2025年1月2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2月8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情况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回复。

  申请人成*称申请人于 2024年11月21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书面邮寄一份标题为投诉举报书的投诉举报材料,挂号信单号为(信XB785****)投诉****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然被申请人与2024年11月23日签收至今2025年1月19日,已超法定告知期限,未给申请人任何回复,申请人不服,遂复议。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然截止至今,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该案的投诉受理情况。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没有履行程序回复,属于不作为,被申请人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为维护自身知情权、救济权,现我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贵单位申请复议,恳请贵单位依法处理,诉求如上,望依法支持我的申请。综上,请求法制机关支持申请人的所诉所求。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答复人于2024年11月23日收到被答复人投诉365体育博彩:****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由于被投诉企业拒绝参与调解,故答复人终止调解程序告知被答复人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合法救济其权利。答复人已于2024年11月26日向被答复人告知了上述处理结果,被答复人可自行查询其短信核实是否收到答复人的回复信息。综上,被答复人提出的对答复人就其投诉行政不作为不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成*于2024年11月4日在中国海油**加油站购买****有限公司生产的大米,申请人认为该产品违反法律规定。于2024年11月21日向被申请人投诉****有限公司,对未收到365体育博彩:投诉事项是否受理一事,于2025年1月2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2月8日决定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投诉举报书(履职申请);2.商品图片及购物小票;3.挂号信封照片及物流详情。被申请人提供的:短信发送情况截图。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3日收到《投诉举报书(履职申请)》,并于2024年11月26日向申请人短信发送告知已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予以受理,因****有限公司拒绝调解,调解失败,被申请人已经完整履行自身法定职责,而申请人《投诉举报书(履职申请)》上注明的“本人只接受书面回复未开通短信功能”,从被申请人提供的短信发送截图来看,短信已发送成功,被申请人不存在未开通短信功能的情况,要求书面告知只会徒增行政成本,故本府认为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本府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本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

  驳回申请人成*的复议请求。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成*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