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马**对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365体育博彩:岳阳****有限公司的举报事项超期未告知是否立案一事不服,于2025年2月1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2月26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未将是否立案告知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马**2024年11月15日通过挂号信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信以及相关材料,投诉举报岳阳****有限公司生产的非常卤素肉,存在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一事,信件物流查询单号:XA402****,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8日签收,截至2025年2月14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是否立案决定的告知,申请人不服,遂复议。本次复议针对的是举报程序。
申请人认为: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申请人在投诉举报材料中预留有真实、有效的联系地址、电话、邮箱。2024年11月18日至2025年2月14日为60个工作日,申请人未收到任何365体育博彩:举报事项的答复。综上,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告知职责,侵害了申请人的举报请求权以及知情权,望复议机关依法确认并纠正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我局于2024年11月18日接到被答复人的投诉举报,反映岳阳****有限公司生产的非常卤素肉存在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
经我局执法人员核查,依据《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申请注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标注伪造的商品条码的;(三)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的。”答复人已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整改。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我局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对于被答复人要求的给予举报奖励,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我局作出不予奖励的决定。对于上述内容的回复,我局已于2025年1月13日通过电子邮箱送达给被答复人,建议被答复人在其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上留的邮箱内核查回复信息。
综上,被答复人提出的对答复人就其举报行政不作为不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马**于2024年11月9日在电商平台购买了份由“岳阳****有限公司”生产的“非常卤素肉”,申请人认为该产品条码违反相关管理办法。于2024年11月18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湖岳阳****有限公司,对逾期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是否立案决定不服,于2025年2月1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2月26日决定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2.商品图片及购买信息;3.物流详情;4.条码追溯截图。被申请人提供的:1.邮箱回复记录;2.不予立案审批表。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8日收到《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并于2025年1月13日向申请人邮箱发送邮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已经39个工作日,属于超期履行立案告知义务。故本府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另为避免重复告知,造成行政资源浪费,本府将不再责令被申请人再对申请人作出回复。
综上,本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县市监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对申请人马**的举报事项进行是否立案告知的行为违法。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马**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