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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5〕23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5-03-28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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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严**。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严**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12315平台上对其投诉事项的回复,于2025年1月2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4年2月7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撤销错误决定。

  申请人严**称申请人于2025年1月1日在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黄沙街镇****超市花费3元购买到散称龙口粉丝,被投诉人身为经营者非法分装食品,且冒用地理标志名称,后于1月1日投诉至12315平台,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9日回复内容为:先后购买了花洒、粉丝、麻花、勺子等产品,超出了一般人生活消费习惯及生活消费成本。且我局工作人员跟你联系,您无法提供来岳阳县探亲访友旅居证明,且本人在河南,也无法来现场进行调节(具体回复已提交在其他资料)。申请人不服,遂向你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望你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申请人认为:首先本人并未在同一家超市购买到全部产品,现实生活当中这家超市有想要的,而另一家超市没有想要的,申请人去往多家超市购买生活必需品实数正常,且被申请人说该产品为“龙口粉丝”没有任何依据、证据,说是厂家把大包装进行分装为小包装出售,那最小销售单元应当符合GB7718规定,有正规的厂家名称电话地址配料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号。其次邀请申请人去现场调解依据的是《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申请人是可以线上调解,不只是被申请人说的现场调解。被申请人的程序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应当公正、高效、适用法条正确,从此回复中被申请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八条。被申请人属于市场监督人员,执法程序理应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中第五条明确规定公正、高效,被申请人应当遵守由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被申请人未能有效履行市场监督管理的职责。由于被申请人做出的回复不合法,导致申请人花费时间金钱购买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赋予的权利退货退款,导致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不予答复的情形规定,故本案符合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365体育博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故本案申请人具有行政复议主体资格。本人已提交充分证据,证实被投诉人存在冒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非法分装事实。被申请人在办案过程当中装傻充楞,包庇违法商家。面对充足证据违法事实,我认为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认知不清,不讲究事实证据,不能胜任其工作,不具备监管人员的相关能力。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的不作为并非疏忽大意,而是有意包庇,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并未通知到本人,执法程序错误,利用普通消费者不熟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搪塞消费者。建议问责被申请人,望贵府支持申请人的请求,并依法告知申请人阅卷期限。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当天穿越我县三个乡镇(步仙镇、黄沙街镇、杨林镇)先后购买花洒、粉丝、麻花、勺子等产品,超出了一般人消费习惯和生活成本。被答复人无法提供来岳阳县探亲访友的旅居证明。我局认为被答复人应当是对相关法律法规比较熟知,在购买商品时应当比普通消费者更加谨慎。结合当天被答复人在12315投诉举报的频率和事项来看,以及案涉产品名称是龙口粉丝并未进行商标类型标注且该产品是厂家出口的小包装,并未存在分装销售的情形,故我局不予支持被答复人投诉请求。

  综上,答复人认为被答复人本次购买不是为了生活消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故我局本欲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由于上述法定情形终止了调解程序。被答复人提出的对答复人就其投诉所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严**2025年1月1日在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黄沙街镇****超市花费3元购买到散称龙口粉丝,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人身为经营者非法分装食品,且冒用地理标志名称,于2025年1月1日投诉至12315平台,对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12315平台上对其投诉事项的回复不服,于2025年1月2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4年2月7日决定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行政复议申请书;2.12315平台截图;2.商品图片及购物小票。被申请人提供的:1.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2.投诉记录。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全国12315平台举报和投诉为两个不同入口,在进入投诉页面后的“投诉须知”第8条载明:“......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申请人通过投诉入口填写申请,可知其已充分了解投诉与举报的不同程序,并在阅读相关提示后仍然提交,应当申请人在全国12315反映的事项属于投诉,而非举报,被申请人只需要受理,而非立案。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1月1日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6日受理,并于1月9日作出办结反馈,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县市监局已履行对申请人投诉事项的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本案中,被申请人当天穿越我县三个乡镇(步仙镇、黄沙街镇、杨林镇)先后购买花洒、粉丝、麻花、勺子等产品,并向全国12315平台投诉,超出了一般人消费习惯和生活成本,符合不予受理的法律规定。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被申请人县市监局在受理后认为存在非生活消费的情形,对申请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本府予以认可,但应在办结反馈中载明法条并阐释清楚,本府在此指出。

  综上,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县市监局于2025年1月9日在全国12315平台365体育博彩:严**投诉事项作出的办结反馈。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严**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