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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5〕37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5-07-09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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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吴**。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吴**对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事项是否立案一事不服,于2025年2月28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5年3月6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案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告知申请人举报是否立案违法。

  申请人吴**称,申请人于2024 年 12 月 17 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挂号信单号:XB2298**)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1日签收。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告知是否立案,遂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程序违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以上规定给予了被申请人35个工作日告知举报人是否立案的告知义务,申请人属于是实名举报享有对于举报是否立案的知情权。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未作出是否举报是否立案告知反馈办理结果处理单位应该负起对立案情况的告知义务,确保投诉者对举报情况享有知情权。申请人在举报材料中提出请求,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相关职责,但被申请人却未履行举报立案情况需要告知申请人的法定职责,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我局于2024年12月21日接到被答复人的举报,反映岳阳县**商行涉嫌销售销售不符合执行标准、违反《福建省食品条形码管理办法》等违法行为。

  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被举报的商家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我局工作人员也无法联系到商家负责人,其实际经营地址无法确定,无法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违法事实无法查证。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七条“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由于举报人所举报的商家未在我县有实际经营行为,其违法线索不充分,故我局对举报人举报事项无管辖权,依法不予立案。

  二、答复人已依法履职并回复。

  我局收到申请人举报后,于2024年12月24日调查核实其举报事项,对被举报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通过核查被举报的商家仅工商登记注册在本辖区,但并未在此实际经营。我局对于上述投诉举报事项无管辖权。

  同时,我局工作人员已于2024年12月27日书面致函给被答复人告知被答复人其他维权途径及我局无法继续调查处理的理由,故答复人已依法送达我局处理意见和建议。

  综上,被答复人提出的对答复人就其举报行政不作为不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14日,申请人吴**通过电商平台在岳阳县**店开设的**铺购买了商品酸奶块,到货后发现该商品存在复合配料未展开、添加了超过自身企业标准的原料、未标注条形码等问题,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于2024年12月17日通过向被申请人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对案涉商家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12月21日签收,申请人吴**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告知举报事项是否立案一事不服,于2025年2月2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3月6日予以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2.挂号信封面及物流详情;3.购买记录及商品图片;被申请人提供的:1.现场检查笔录;2.举报回复函及快递封面。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1日收到《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后,于2024年12月27日向申请人回函,告知对申请人举报事项因没有管辖权不予立案,并告知了申请人救济途径,被申请人已经完整履行自身法定职责,物流显示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9日本人签收,故本府认为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本府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本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

  驳回申请人吴**的复议请求。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吴**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