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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5〕83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5-07-09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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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黄**。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黄**对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超出法定期限告知终止调解决定一事不服,于2025年5月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5月12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出法定期限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决定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黄**称:申请人因购得的第三人生产销售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于2024年4月15日通过信函(编号:XA720370**)向被申请人寄递相关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4日通过短信告知投诉受理于2025年3月18日通过邮政EMS(编号:1360052**)向申请人寄递了《终止调解决定书》岳县市场监管(2024)第**号,落款时间为2024年5月23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3日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但于2025年3月18日才告知申请人,其依据严重超出了法定期限规定,系严重的程序违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规定提出复议申请,恳请依法受理核查。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答复人向被答复人邮寄的《终止调解决定书》并非是针对其2024年4月15日投诉举报福旺商行食品销售的“江米条”的事项作出的回复,而是基于被答复人于2025年2月16日向答复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事项所邮寄的信息材料。被答复人现将信息公开的材料认定为是我局就其投诉事项所作的回复,不符合事实情况。并且对于其投诉事项,我局已在2024年4月24日、5月28日向其作出了回复,故我局对于上述投诉事项已作处理。综上,被答复人提出的对答复人就其投诉超期告知终止调解程序决定不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31日,申请人黄**通过电商平台在**商行食品店购买了由岳阳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糯米京果,到货后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的情形,于2024年4月15日通过邮寄信函(编号:XA720370**)向被申请人对案涉商家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0日签收,并于2024年4月24日短信告知申请人受理其投诉举报,2024年5月28日,岳阳县市监局通过微信告知申请人对于其投诉举报事项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其他救济途径。申请人于2025年2月1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事项:“1.365体育博彩:处理投诉的相关结果及相关文书……。”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1日签收,2025年3月18日向申请人邮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作为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该决定书落款时间为2024年5月23日,申请人黄**不服被申请人超出法定期限告知其终止调解的决定,于5月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5月12日予以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2.挂号信封照片及物流详情;3.购买记录截图;4.快递照片;5.商品照片;6.《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被申请人提供的:1.短信回复记录;2.微信回复记录;3.政府信息公开邮寄材料和邮寄记录;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0日收到《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并于2024年4月24日向申请人短信发送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举报事项,2024年5月28日,岳阳县市监局通过微信告知申请人对于其投诉举报事项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其他救济途径。本府认为,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完整履行其法定职责。

  申请人于2025年2月1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事项:“1.365体育博彩:处理投诉的相关结果及相关文书……。”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向申请人邮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作为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申请人以信息公开答复作为2024年4月投诉事项的回复,本府不予认可。

  综上,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本府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本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

  驳回申请人黄**的复议请求。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黄**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