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谢**。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谢**对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湖南**有限公司是否立案一事不服,于2025年5月1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5月20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谢**称:申请人于2025年2月12日通过书面寄信的形式向被申请人举报湖南**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生产的“脆爆卤藕片”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经中国邮政官网:yjcx.chinapost.com.cn邮件数据查询记录显示,该邮件于2025年2月18日送达被申请人。截止至今,被申请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是否立案的决定。申请人不服,遂复议。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之规定,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信中明确注明了已关闭短信功能,无法接收短信,截止至今并未收到被申请人的电话或者书信告知举报是否立案的情况,被申请人的处理程序存在违法,应予确认。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被申请人并未告知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故本案的复议期限为一年。综上,请贵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求。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2025年2月18日,答复人收到被答复人投诉举报函365体育博彩:被答复人购买了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脆爆卤藕片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答复人收到投诉举报函后,对案涉当事人及举报事项进行了仔细研判。经答复人核查,现对本案复议事项作出如下回复:一、本案复议申请人不具备复议主体资格。经我局在内网核查,自平台开通以来,其已有3458次投诉、3683次举报的线索。我局认为其虽实际购买了案涉商品,具有消费者外观,但其投诉举报的次数明显不符合一般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次数;其购买商品并非出于生活消费需要,投诉举报也并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故其属于职业投诉举报人;本案被答复人与答复人对其举报作出的决定没有利害关系,其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二、365体育博彩:本案实体审查和程序性问题,我局作出如下回复:我局已于2025年2月24日通过短信的方式告知了被答复人对于其投诉答复人组织双方调解失败,建议其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救济自身权利;对于举报事项,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不予立案。上述短信内容已成功发送至被答复人手机。综上,被答复人提出的对答复人就其举报行政不作为不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谢**于2024年12月18日在便民购物中心购买了湖南**有限公司生产的“脆爆卤藕片”,申请人认为该产品标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于2025年2月1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举报案涉商家,被申请人岳阳县市监局2月18日收到举报后,2月24日向申请人短信发送告知投诉举报已经受理,并告知对于其投诉事项组织双方调解失败,对于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告知了救济途径,申请人谢**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事项是否立案一事不服,于5月1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5月20日予以受理。
另查明,申请人谢**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3458次,举报3683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投诉举报函(履职申请书)》;2.商品图片及购物小票;3.挂号信封照片及物流详情;4.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被申请人提供的:1.短信回复截图及回执;2.投诉举报线索数量截图。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2月1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履职申请书)》,被申请人2025年2月18日签收,2月24日短信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而申请人《投诉举报书(履职申请书)》上虽注明的“因骚扰短信太多,本号码已经拦截陌生号码的短信,无法接收短信”,但从被申请人提供的短信发送截图来看,短信已发送成功,申请人已收到被申请人县市监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对此不服的应当自从2025年2月24日起60天内(即2025年4月25日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上落款日期为5月10日,已明显超出复议期限。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谢**的复议申请。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