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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5〕98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5-07-09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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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刘*。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人刘*对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岳阳县**店一事的回复不服,于2025年6月4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后,本府于2025年6月11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案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全国12315上“143062100202**”投诉举报单号的行政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追究该商家蓄意异地经营,销售有毒有害事实进行立案,且有必要联合调查。

  申请人刘*称,一、基本事实。申请人于205年5月8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岳阳县**店”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该商户登记注册地址为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岳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号。但未在该地址开展实际经营活动;2.该商户涉嫌通过电商平台异地经营进行非法添加食品进行售卖,实际经营地址不明,未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设立分支机构。3.被申请人经调查后回复称,经现场核查,未找到该商行我局终止调解。未对该商家线上经营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实际注册地在该局,该局却没有履行全面调查、取证、扣押等强制措施,从投诉举报日5月10日截止结案日5月26日,依旧正常经营。违反了《市场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

  二、被申请人行为违法性。1.未依法将商户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追溯行政处罚,放任违法行为。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九条,企业未在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公示。《中国市场登记主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七十一条。未按规定推送年度报告,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并处于1万元处罚,采用欺诈或虚假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地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到20万处罚。被申请人已查明该商户未在注册地经营,未追究其存在异地经营的违法行为。更为针对擅自迁移经营场所,未依法上报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该商家于24年10月21日已经被列入异常,被申请人本次面对“有毒有害”的违法行为不仅是列入异常没有执行,即便再次列入异常行为,系属于推诿监管责任。根据《暂行办法》纳入异常属于“信用监管措施”不能豁免监管责任、更不是追究违法事实的挡箭牌,且重复纳入异常,说明被申请人未推动问题实质解决,属于程序空转。而商家明确知法犯法,拿监管漏洞谋取不正当利益。监管局也未依据违法线索依法查处。造就商家蓄意异地经营销售违法商品,导致违法现实泛滥,无人管理。是法向不法行为的退步行为。2.未全面履行调查义务。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公正调查违法行为。且申请人都已提交实际经营地信息。被申请人仅核查注册地,未通过电商平台调取交易数据、物流信息等以查明实际经营地,调查程序违法。未穷尽手段调查,截止目前该商家都未下架,该商家经营涉案“非法添加”得链接销售高达2400多单,以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行政处罚标准。可见被申请人未向平台发送协助调查函,未依法让平台提供违法人信息、地址、联系方式。将涉案产品扣押。根据《电子营业执照注册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即使没有仓储需求的电子营业执照也需要产权人明确签字授权,从被申请人答复来说,并未调取这一有利证据。综上所诉,构成未全面调查的行政不作为。3.未全面履职,对法律理解和适用错误。根据《市场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不予立案的情形未包括“异地经营”。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完全符合立案情形。4.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第4条,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应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注册地监管部门有权对“失联”企业进行监管)根据《市场监管总局365体育博彩: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属地监管原则,注册地监管部门对辖区内企业负有日常监管职责,可对异地经营行为进行核查。综上所诉,被申请人法律适用理解错误,程序违法,未依法履职。构成行政不作为。请求复议机关同意申请人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我局于2025年5月10日在全国12315平台接到被答复人的投诉,反映岳阳县**店销售的“八宝茶”涉嫌非法添加等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被举报的商家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我局工作人员也无法联系到商家负责人,其实际经营地址无法确定,无法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违法事实无法查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于被答复人的投诉事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的规定,本局决定不予受理。

  二、答复人已依法履职并回复。2025年5月10日我局收到申请人投诉后,于2025年5月13日调查核实其投诉事项,对被投诉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通过核查被投诉的商家仅工商登记注册在本辖区,但并未在此实际经营。我局对于上述投诉事项无管辖权。同时,我局工作人员已于法定期限内在平台上告知被答复人其他维权途径及我局无法继续调查处理的理由,故答复人已依法送达我局处理意见和建议。综上,被答复人提出的对答复人就其投诉所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5年5月8日,申请人刘*通过电商平台在岳阳县**店开设的**店购买了商品八宝茶,到货后发现被投诉人存在通过电商平台异地经营进行非法添加食品售卖等问题,于2025年5月1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被申请人岳阳县市监局收到投诉后,5月13日前往案涉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通过核查被举报的商家仅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但并未在营业执照注册地有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也无法联系到商家负责人,其实际经营地址无法确定,无法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违法事实无法查证。5月20日,被申请人将岳阳县**店列入异常经营名录。5月26日,岳阳县市监局以没有处理权限为由作出办结反馈。申请人刘*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结反馈不服,于6月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后,本府于6月11日予以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供1.全国12315平台截图;2.购买记录截图及商品图片;3.商家营业执照;4.爱企查截图;5.抖音支付电子回单。被申请人提供的1.12315平台回复截图;2.现场检查笔录;3.列异报告、截图。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2025年5月10日被申请人县市监局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后,5月13日对违法行为线索进行了核查,通过现场核查,查询注册登记信息,确认了申请人所举报商家虽然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被申请人无法联系到该店经营者且对本案没有处理权限。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县市监局无法继续调查,核实申请人举报的相关情况。5月20日,被申请人将岳阳县**店列入异常经营名录。5月26日被申请人岳阳县市监局已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刘*作出了办结反馈,反馈内容中已将调查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告知了其向实际经营地或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维权。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结反馈并无不妥。

  综上,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办结反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办结反馈。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刘*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