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XX先生:
您于2025年6月2日反映的问题,我们于2025年6月6日进行了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您所投诉的XX银行XX支行属岳阳县XX分公司管理,情况收悉后,县XX分公司在第一时间将情况反馈到了我公司金融业务部和XX支行,明确由金融业务部冷XX经理、XX支行陈X行长协调处理。
经了解,您所反映的该银行卡持卡人为杨XX,系您母亲,手机网上操作的为余XX,系您姐姐的女儿。2025年6月6日下午,工作人员联系杨XX和余XX进行了情况核实。调查发现,2025年6月2日,您母亲感觉被骗后到XX支行打印出了个人银行账户流水,并反映确实存在把自已手机给其读小学五年级的外孙女余XX单独使用的行为,余XX也承认以上15笔网上支付均系她所为,同时也承认当时对方电话找她要了手机银行验证码。
鉴于以上疑似被诈骗情况,系您母亲自己对手机保管不严由未成年人操作造成,非XX支行责任,工作人员已当场向您母亲建议立即报案,随后您母亲向XX镇派出所报警,并表明其责任不在XX支行,自己不再追究。同时,为帮助客户加强手机银行安全管理,防范再出现以上类似情况,XX支行已帮助您母亲对网上银行卡和密码都进行了重置更换,以确保资金安全。
如不服本答复,可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管局岳阳县支局进行投诉。
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岳阳县分公司
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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