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县政办发〔202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县各相关单位:
《岳阳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岳阳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制定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全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及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办公室、法制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拟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事先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县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文件起草
第五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人民政府指定一个部门起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由县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的,应当明确一个部门主办,其他部门协办。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指定其有关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起草。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指定其有关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起草。
第六条 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规定的制度和管理措施进行深入分析和论证,并撰写起草说明。
第七条 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市场主体、工商联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单位应当在县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公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
(二)社会关注度高的;
(三)已纳入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九条 起草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起草单位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
第三章 文件审查
第十一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初稿在履行征求意见等法定程序后,须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审核、起草部门负责人讨论,形成送审稿,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报请县政府审查决定。
对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初审,并将送审稿、起草说明和初审意见等材料送县市场监管局审查,县市场监管局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公平竞争审查结论。涉及重大、复杂政策措施的,可按照相关规定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报送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须将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制定依据等材料(附电子文本)径送县政府办公室。联合起草的,由主办部门报送。
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对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和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材料齐备、规范且确有必要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移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提请合法性审查,应当向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起草说明及制定依据;
(二)征求意见的相关材料(含意见采纳表或采纳说明);
(三)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意见;
(四)本部门负责人讨论意见;
(五)公平竞争审查意见(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条 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就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并向县人民政府提交合法性审查报告。
县司法局要求起草单位补充依据、说明情况,或者要求有关单位协助审查的,起草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时间一般为10个工作日,但需要补充资料或协助审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五条 县司法局对合法性审查发现的问题,分别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制定机关不具有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权限,或者送审稿的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建议不制定该规范性文件;
(二)应当公布征求意见稿但尚未公布、应当听证但尚未听证、应经专家论证但尚未论证的,建议退回起草单位补正程序;
(三)送审稿的个别具体规定不合法的,逐一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第十六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本部门起草机构、办公室及法制机构参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的程序规定办理。
第四章 决定和公布
第十七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通过的,由县政府办公室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决定;审议通过的,由主要负责人签署。送审稿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审议和签署。
因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制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可以直接提请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决定和签署。
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通过的,提交本部门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审议通过的,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十八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后,由县司法局登记、编制登记号,交本级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公布。
第十九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登记,须将规范性文件文本、合法性审查报告和依据等材料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本)径送县司法局。材料齐备且符合要求的,县司法局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县司法局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县司法局对报送登记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于受理之日起5日内登记、编制登记号,并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但是,对主体资格、制定权限等违法的,不予登记,并出具《规范性文件不予登记通知书》。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将已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的文件及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就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事项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公布。
第二十条 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于统一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应当在文末注明。
第五章 评估和清理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文末标注施行日期、有效期。
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因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需要超过5年的,最长不得超过10年。但是,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失效日期。专用于确认现有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性、废止原有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规范性文件长期有效。
起草单位应当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重新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与即时清理相结合的制度。
情况变化,需要修改、宣布失效或者废止本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清理相应规范性文件。
修改规范性文件,按照本办法365体育博彩: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规定执行。宣布失效和废止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县人民政府。需要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作出解释的,由县司法局会同文件起草单位拟订解释草案,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公布,与原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县司法局可以就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答复咨询。
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答复由制定机关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按照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
县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参照本办法365体育博彩: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于公布之日起15日内径送县司法局备案;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本办法365体育博彩: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岳阳县人民政府365体育博彩:印发〈岳阳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岳县政发〔2014〕11号)同时废止。
(此页无正文)
|
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365体育博彩:办公室,县监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
|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5年7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