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县各相关单位:
《岳阳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岳阳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规范房屋装饰装修行为,杜绝因违规装修产生的房屋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365体育博彩: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2023〕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县城规划区和乡镇集镇范围内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是指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统称为装修人)对房屋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企业,是指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企业。
第四条 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实行“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装修人是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实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执行法定情形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装饰装修企业的规定。
第五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其装修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县住建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等有水房间;
(三)在承重墙上开门、窗,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条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条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七条 装修人开展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县自然资源局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县城管局批准。
第八条 装修人开展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户及财产的安全。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后再作业。
第九条 设计单位承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业务,应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相应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承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业务,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和房屋建筑安全,确保装饰装修质量。
第十一条 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其装修人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县住建局审查,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装修人、施工单位不得施工,装饰装修工程完成后房屋投入使用前,其装修人应当向县住建局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将相关房屋投入使用。
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之外的建设工程的,其装修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应当同时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且在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后,应当报县住建局备案,经县住建局消防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二条 对装饰装修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消防安全隐患等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装修人不得申请将其登记为经营场所。
第十三条 公众聚集场所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在投入使用前,装修人应当向县消防救援部门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实施或重新实施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县消防救援部门许可,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四条 计划实施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但相关房屋属于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其装修人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相关房屋,待相关房屋达到安全使用条件后方可实施装饰装修。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装修人在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填写《岳阳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登记备案表》(详见附件),并向有关单位提出登记备案申请。
公用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由其装修人向县住建局申请登记备案。
其他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由其装修人向有关单位申请登记备案。具体如下:
1.有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房屋,由其装修人向物业服务企业申请登记备案;
2.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但有房屋管理机构实施管理的房屋,由其装修人向房屋管理机构申请登记备案;
3.既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也没有房屋管理机构实施管理的房屋,由其装修人向房屋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申请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七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以及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七)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八)申请人为住宅使用人但非住宅所有人的,需提供住宅所有人同意申请人实施装饰装修工程的书面证明;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机构、村(居)委会办理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登记备案手续,应当向申请人告知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禁止事项和注意事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告知禁止事项和注意事项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给予其警告、罚款等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房屋管理机构或村(居)委会未按规定告知禁止事项和注意事项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相关工程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有关工作,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装饰装修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向社会公开举报和投诉的受理方式,并将群众和单位举报、投诉的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对阻碍执法、拒不配合执法及拒绝恢复所变动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情况,县住建局应及时联络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第十九条 县城管局负责全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条 县住建局、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城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教体局、县卫健局、县商务粮食局、县工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旅广电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等单位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负责督促本行业领域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落实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辖区内装修人落实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和相关工程的登记备案;负责将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巡查监管纳入乡镇、街道网格员工作职责,督促网格员将室内装饰装修纳入常态化巡查事项。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都有权举报、投诉。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机构、村(居)委会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备案登记单位对所登记备案的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加强现场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对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住建、城管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擅自降低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装饰装修安全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城管局、县消防救援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解释。
附件:岳阳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登记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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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365体育博彩:办公室,县监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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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5年1月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