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岳县政办发〔2025〕8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365体育博彩:印发《岳阳县集体土地拟拆迁房屋合法性审查认定实施细则》《岳阳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拟安置人员资格审查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县各相关单位:
《岳阳县集体土地拟拆迁房屋合法性审查认定实施细则》《岳阳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拟安置人员资格审查认定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岳阳县集体土地拟拆迁房屋合法性审查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拟拆迁房屋合法性审查认定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岳阳市人民政府365体育博彩:印发〈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23〕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拟拆迁房屋(以下简称拟拆迁房屋)合法性审查认定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本县行政区域内拟拆迁房屋合法性审查认定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是拟拆迁房屋合法性审查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拟拆迁房屋合法性审查认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和拟拆迁房屋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拟拆迁房屋合法性审查认定工作。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查拟拆迁房屋的建房用地手续和主体结构、类别、建筑面积,负责核查拟拆迁房屋的房产登记情况和被征拆人持有多处(含外地)房产情况等;组织土地征收实施机构及有关部门单位对拟拆迁房屋现状进行摄影、拍照取证。
县住建局负责审查拟拆迁房屋的报建情况。
县公安局负责审查被征拆人的户籍信息、迁入时间等。
拟拆迁房屋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调查核实以下事项:
一、被征拆人的落户时间;
二、被征拆人中的人口迁入情况(含迁入时间、迁入原因);
三、被征拆人中的人口应迁出未迁出情况(含应迁出理由、未迁出原因);
四、被征拆人的分户情况(含分户后的居住情况);
五、被征拆人在多处(含外地)建房或持有多处(含外地)房产的情况;
六、拟拆迁房屋的用途、建成时间;
七、其他应当调查核实的事项。
第五条 拟拆迁房屋合法性审查认定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土地征收实施机构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拟拆迁房屋合法性审查认定申请,同步提交拟征收土地红线图。
二、拟拆迁房屋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调查核实后,提出拟拆迁房屋合法性初审意见(以下简称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报县自然资源局。
三、县自然资源局经实地核查并综合各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后,提出拟拆迁房屋合法性复核意见(以下简称复核意见)。
四、土地征收实施机构将复核意见公示在被拟拆迁房屋所在村(社区)和村(居)民小组的显著位置(公示时长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复核意见经公示无异议的,作为拟拆迁房屋合法性认定结论。公示期间,被征拆人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复查申请。县自然资源局经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二次核查后,提出拟拆迁房屋合法性终审意见(以下简称终审意见)。土地征收实施机构将终审意见公示在被拟拆迁房屋所在村(社区)和村(居)民小组的显著位置(公示时长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完成后,终审意见作为合法性认定结论。被征拆人对终审意见仍有异议的,依法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及时受理被征拆人所提出的复查申请。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局认为难以独立提出复核意见或终审意见的,可以请求县人民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县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根据专题会议所形成的一致意见提出复核意见或终审意见。
第八条 拟拆迁房屋有合法审批手续的,认定为合法房屋。拟拆迁房屋于2012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且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在征拆过程中视同合法房屋补偿,但已由行政执法部门下达文书认定为违法的除外。
第九条 拟拆迁房屋属于拆旧建新房屋的批准文书中明确要求按政策规定应当自行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危房及相关附属设施的,不得进行合法性审查认定。
第十条 拟拆迁房屋未被认定为合法房屋,被征拆人和拟拆迁房屋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土地征收实施机构经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视情给予被征拆人适当补贴,但补贴标准不得超过与拟拆迁房屋同等主体结构同等建筑面积建筑的当年度造价减去拟拆迁房屋的折旧额:
一、被征拆人主动拆除拟拆迁房屋并腾地;
二、被征拆人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拟拆迁房屋配有必要的生活设施并实际用于被征拆人生活居住;
四、除拟拆迁房屋外,被征拆人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无其它宅基地和住房(含安置房)。
与拟拆迁房屋同等主体结构同等建筑面积建筑的当年度造价和拟拆迁房屋的折旧额,由土地征收实施机构委托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证后确定。
第十一条 鼓励养殖用房产权人在养殖用房合法性认定结论作出前自主拆除养殖用房。对养殖用房产权人在养殖用房合法性认定结论作出前自主拆除养殖用房并腾地的,按照其自主拆除的养殖用房建筑面积(不包含最终被认定为合法建筑的部分)给予自主拆除费用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200元/平方米)。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拟拆迁房屋合法性审查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被征拆人采取伪造、涂改不动产权属证书、户籍等材料及其他违法行为骗取补偿(贴)的,应当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追回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拟拆迁房屋,是指拟拆迁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本细则所称被征拆人,是指拟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本细则所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有关规定界定。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365体育博彩:印发〈岳阳县集体土地上被征拆房屋合法性认定操作办法〉的通知》(岳县政办函〔2017〕94号)同时废止。
岳阳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拟安置人员资格审查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拟安置人员资格审查认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岳阳市人民政府365体育博彩:印发〈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23〕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拟安置人员(以下简称房屋拆迁拟安置人员)资格审查认定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本县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拟安置人员资格审查认定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是房屋拆迁拟安置人员资格审查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房屋拆迁拟安置人员资格审查认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人社局、县公务员局和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拆迁拟安置人员资格审查认定工作。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查房屋拆迁拟安置人员持有多处(含外地)房产情况。
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人社局、县公务员局、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查房屋拆迁拟安置人员身份类别。
县公安局负责审查房屋拆迁拟安置人员的户口登记信息。
县住建局负责审查房屋拆迁拟安置人员享受国家优惠性住房政策情况。
县卫健局负责审查房屋拆迁拟安置人员独生子女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及相关生育证明等真实性情况。
第五条 房屋拆迁拟安置人员资格认定的截止日为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
第六条 安置人员范围:
1.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被拆迁合法房屋的产权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
2.原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因国家征地或村改居已农转非,未参与过房屋拆迁安置的人员;
3.原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现正在部队服役的军人(不含军官、文职人员)、正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及服刑人员;
4.在以往房屋拆迁中采用重新安排宅基地安置方式的被征拆人员(包括家庭新增人员),在拆迁其原安置房屋时可计入安置人员范围;
5.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9个月内出生且其户口登记地址在被拆迁房屋所在村(居)民小组范围的新生儿,其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提供了由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怀孕证明的,计入安置人员范围。
6.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予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被拆迁合法房屋的产权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属于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的,凭卫健部门颁发的独生子女证,可享受增加一人的自购商品房补助。
第八条 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不计入安置人员范围:
1.在以往房屋拆迁中已进行货币补偿安置、安置房安置的人员;
2.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除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或者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以及刑满释放人员等办理户口迁入之外的其他户口迁入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第九条 被拆迁房屋为合法房屋,被征拆人不具备安置资格条件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土地征收实施机构经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参照具备安置资格人员自购商品房补助标准,视情给予被征拆人适当补贴:
1.原属非农业人口,其现户口登记地址在被拆迁房屋所在村(居)小组范围,经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查确认,未曾享受过福利分房、货币分房、经济适用房等国家优惠性住房政策的。
2.不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被拆迁房屋的产权登记属初始登记的。
第十条 房屋拆迁拟安置人员的资格审查认定按如下程序进行:
1.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拟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对房屋拆迁拟安置人员范围进行调查摸底,将房屋拆迁拟安置人员范围及相关资料提交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乡镇(街道)有关机构联合审查村(居)委会所提交的房屋拆迁拟安置人员范围及相关资料,提出房屋拆迁拟安置人员资格认定初审意见(以下简称初审意见)。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将初审意见报县自然资源局。
3.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土地征收实施机构和县直各有关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提交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核,综合县直各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房屋拆迁拟安置人员资格认定复核意见(以下简称复核意见)。
4.土地征收实施机构将复核意见和异议受理机构及其联系方式公示在被拆迁房屋所在村(社区)和村(居)民小组的显著位置(公示时长不少于7个工作日)。
5.公示期间,被征拆人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县自然资源局代表县人民政府受理复查申请,再组织土地征收实施机构、县直有关部门开展二次核查,提出房屋拆迁拟安置人员资格认定终审意见(以下简称终审意见),并将终审意见公示在被拆迁房屋所在村(社区)和村(居)民小组的显著位置(公示时长不少于7个工作日)。
6.公示完成后,终审意见作为房屋拆迁拟安置人员资格审查认定结论。被征拆人对终审意见仍有异议的,依法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房屋拆迁拟安置人员资格审查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被征拆人采取伪造、涂改不动产权属证书、户籍等材料及其他违法行为骗取补偿(贴)的,应当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追回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被拆迁房屋,是指被拆迁的农村合法住宅。
本细则所称被征拆人,是指被拆迁合法房屋的所有权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本细则所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有关规定界定。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365体育博彩:印发〈岳阳县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拆迁住房安置人口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岳县政办函〔2017〕97号)同时废止。
|
|
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365体育博彩:办公室,县监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
|
|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5年10月28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