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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居民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和审批竣工验收备案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202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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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要内容

  《岳阳县居民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和审批竣工验收备案程序规定》共有六章二十条:

  第一章总则,共5条(第1—5条),明确规定适用范围、自建房的勘察、设计、施工、测绘单位的选择及管理模式。

  第二章居民自建房的质量安全监管,共4条(第6—9条),主要明确了县乡两级政府及工作部门对居民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职责。

  第三章居民自建房的审批程序,共4条(第10—13条),对宅基地居民自建房和国有建设用地居民自建房的审批流程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居民自建房的竣工验收备案程序,共2条(第14—15条),对不同限额居民自建房的竣工验收备案流程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共4条(第16—19条),依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对自建房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规定。

  第六章附则,共1条(第20条),规定了文件实施日及解释职责。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重建居民自建房的质量安全监管和审批、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

  所称居民自建房,是指城乡居民自行组织建设的私有住房(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集体土地上的居民自建房,应当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占用林地手续。

  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

  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居民自建房经依法批准的层数超过三层的,其改(扩)建、重建层数不得超过经依法批准的层数。

  三、监管职责

  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居民自建房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居民自建房建设,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质量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建房居民依法办理用地、规划手续,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风险排查及相关信息抄送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村居民自建房宅基地管理。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居民自建房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居民自建房生产流通领域建筑材料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城管局集中行使居民自建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辖区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和网格化巡查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