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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政务信息依法申请公开制度
来源:本站原创   2012-01-20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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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照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按规定予以答复。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提供该信息的实际状态,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第五条
  申请人应填写《岳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通过互联网、信函、电话或当面提出申请。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做好记录。
  第六条
  受理机构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
  第七条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起15个工作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报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延长15个工作,并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当事人;属于不予以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级政府的信息,告知申请人掌握该政府信息的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九条
  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第十条
  对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国务院信息公开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体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十三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保、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参照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