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治范围及有关概念界定
1.整治范围: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生产、销售、使用、停放、充电、报废回收等各环节。(依据:国办、省办《方案》)
2.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依据: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术语与定义3.1,《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2条第2款)
3.非标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依据:《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21条)
4.电动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摩托车,包括电动两轮摩托车和电动三轮摩托车。(依据:GB/T5359—2019《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第一部分车辆类型)
5.电动轻便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轻便摩托车,包括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依据:GB/T5359—2019《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第一部分车辆类型)
6.摩托车: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若使用电力驱动,其电机的最大连续额定功率总和大于4kW。但不包括如下类别: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依据GB/T5359—2019《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第一部分车辆类型)
二、生产、销售环节执法办案依据
行政执法依据
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25条、第37条)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0条)
3.【禁止生产、销售淘汰产品】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1条)
4.【销售使用名录内但未强制认证的产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27条、第66条)
5.【检查、查封、扣押】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8条、第5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