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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民警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谋取利益规定》
来源:公安局   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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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民警履职用权行为,防止以权谋私、以权谋利,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公安民警必须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刑事侦查权、社会管理权等各项权力,坚决反对任何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行为,坚决反对任何搞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的行为,坚决反对任何搞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的行为,做到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在编在职民警,公安机关的职工、警务辅助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章  禁止行为

  第四条  禁止在执法办案工作中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实施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等行为,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一)违规不予立案、立案、撤销案件;

  (二)违规采取、变更、撤销刑事强制措施;

  (三)故意隐瞒、泄漏案件线索、案件信息;

  (四)在勘验、检查、鉴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

  (五)出具虚假审查或者证明材料、结论等;

  (六)违规使用技术侦查措施;

  (七)为违法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

  (八)私分、挪用、贪污赃款赃物、扣押财物、保证金、无主财物和罚没款物;

  (九)在实施交通违法处罚和事故处理工作中,搞权钱交易、利益捆绑、利益输送;

  ( 十)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与亲友会见,私自为在押人员传递物品、信件等;

  (十一)违规为拘留人员、强制戒毒人员办理请假出所、暂缓执行、外出就医等;违规为服刑人员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

  (十二)其他在执法办案中谋取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禁止在履行行政管理、政务服务等职能中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实施下列行为,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一)违规办理户口、护照、身份证、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等证件、牌照以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二)在特种行业、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爆物品等管理工作中搞权钱交易、利益捆绑、利益输送;

  (三)在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中收受红包礼金、礼品等;

  (四)违规查询、泄漏、贩卖公民个人信息;

  (五)违规插手经济纠纷;

  (六)其他在行政管理、政务服务中谋取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禁止在公安机关内部事务管理工作中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实施下列行为,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一)在公安机关实施信息化建设、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款项支付等工作中收受红包礼金、礼品,搞权钱交易、利益输送;

  (二)在公安机关人事任免、干部考核、职称评定等工作中收受红包礼金、礼品,搞权钱交易、利益输送;

  (三)在人民警察和警辅人员招录、公安院校招生等工作中收受红包礼金、礼品,搞权钱交易、利益输送;

  (四)在公安机关实施表彰奖励、教育训练、资金拨付、物资分配等工作中收受红包礼金、礼品,搞权钱交易、利益输送;

  (五)在刑事司法鉴定、技术侦查措施审批、使用工作中收受红包礼金、礼品等,搞权钱交易、利益输送;

  (六)违规报销、私分、挪用、贪污公安业务工作经费;

  (七)其他在内部事务管理工作中谋取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禁止在社会活动中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实施下列行为,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一)插手公安机关外部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和人事安排等;

  (二)为他人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三)帮助他人追债讨债;

  (四)推销、指定安保、交通、金融等产品;

  (五)其他在社会活动中谋取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  禁止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  禁止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公安民警本人职权或者职务影响谋取利益。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党委要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落实本规定的组织领导,各警种部门加强对民警履职用权情况的日常监督。警务督察部门牵头负责,纪检、政工、法制、审计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抓好本规定的具体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将单位及民警执行和遵守本规定情况作为纳入日常督察内容,定期组织研判汇总通报;及时查纠12389等渠道受理的有关举报投诉,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及时移送纪检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纪检部门要开展常态化的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筑牢民警廉洁从警、廉洁用权的思想防线;及时查处民警以权谋利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应组织民警每年度对照本规定第二章所列禁止性内容开展自查;组织对民警自查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

  第十四条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加强日常执法监督,查纠民警在执法办案工作中以权谋利的违规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送纪检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审计部门,应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及时查纠民警在实施财务管理、项目建设等活动中以权谋利的违规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送纪检部门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安民警违反本规定的,由有权机关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安民警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谋取利益,已不符合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者调离。

  第十八条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各警种部门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疏于监督管理,对所在单位民警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谋取利益规定的行为应当发现未发现、应当制止未制止、应当报告未报告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湖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