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法保障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根据《岳阳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岳县政办发〔2021〕1号)文件精神,现就推进申请法律援助所需经济状况证明等证明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用于证明以下情形的证明材料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用于证明属特定事项免予审查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1. 证明申请人是因见义勇为而主张民事权益的材料;
2. 证明申请人属于残疾人且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材料。
(二)用于证明是特定人员免予审查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3. 证明申请人是义务兵、供给制学员或其近亲属的材料;
4. 证明申请人是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或其近亲属的材料;
5. 证明申请人是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的材料;
6. 证明申请人是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12个月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员的材料;
7. 证明申请人来自省外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且无法联系近亲属的人员的材料;
8. 证明申请人是正在接受社会救助的对象的材料(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接受政府临时救助);
9. 证明申请人接受司法救助的材料;
10. 证明申请人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或者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材料;
11. 证明申请人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材料;
12. 证明申请人属于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材料;
13. 证明申请人属工会认定困难职工家庭的材料;
(三)用于证明经济困难状况的材料
14. 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属于在申请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或者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以内。
二、工作流程
(一) 申请人提交申请
1. 申请途径:现场窗口申请(县政务中心二楼司法行政窗口)
2.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法律援助。如果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向其释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承诺内容及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发给告知承诺书并指导填写。
(二)法律中心受理
1. 对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法律援助的,自接受申请之日起,要在3个工作日内尽可能核实申请人是否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若存在以上情形,应告知申请人不能适用告知承诺制,并要求其提交《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所规定的证明材料。
2. 对未发现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且符合援助条件的,应自接受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经核查发现承诺信息虚假的、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三)事中事后监管
1. 法援中心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后,可将申请人的姓名、住所地、申请援助事项、承诺内容、给予法律援助等信息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依法公开,公示期暂定为3个月,并开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若经投诉举报发现申请人虚假承诺,不符合援助条件的,应依法终止办理、要求申请人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形成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向司法机关举报。
2. 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要在办理法律援助过程中,加强申请人基本信息、承诺内容等核验工作,并结合办案收集证据材料综合判断,确认申请人承诺是否属实,若发现申请人虚假承诺,不符合援助条件的,应依法终止办理、要求申请人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形成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向司法机关举报。
3. 法援中心在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案件归档材料,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复核,若发现申请人虚假承诺,不符合援助条件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形成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向司法机关举报。
三、具体要求
1. 法律援助证明材料内容不可代为承诺,凡申请人要求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由申请人本人承诺。
2. 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3. 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者不愿授权以及配合法援中心事前、事中、事后核查个人、家庭有关信息的,应当提交《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证明材料。
4. 法援中心应向申请人宣传讲解,明确告知申请人承诺的内容包括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授权并配合法援中心采取现场调查、公开申请人获得法律援助有关信息、请求或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核查、向有关职能部门核查等方式,核实承诺内容,并纳入信用记录。
5. 法援中心应认真填报信用记录,该档案既是记录申请人信用信息,亦作为法援中心核查工作日志,保存信用记录电子数据备查。
附件:1. 申请法律援助所需经济状况证明等证明材料告知承诺书
2. 申请法律援助所需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信用记录表
附件1
申请法律援助所需证明材料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户籍地地址:
现居(常)住地地址:
(二)法律援助机构
名 称: 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二、法律援助机构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及用途
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等证明材料,用于证明申请人符合《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或条件。
(二)证明的内容
1. 证明申请人属特定事项免予经济状况审查,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2类证明材料;
2. 证明申请人属特定人员免予经济状况审查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11类证明材料;
3. 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属于在申请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或者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以内。
(三)告知承诺的适用对象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者不愿配合法律援助机构事中事后核查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承诺的方式
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申请人签字并捺印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法律援助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法律援助有关事宜。
(六)法律援助机构的核查权力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法律援助的,即代表授权并同意配合法律援助机构自行核实或向所涉及的部门、机构查询、核对本人及家庭的基本情况和经济状况等信息,并同意法律援助机构对本人获得法律援助的信息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限为3个月。
(七)不实承诺的责任
1. 不予法律援助或终止法律援助;2. 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3. 列入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4.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法律援助机构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符合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适用情形,具体是(勾选):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是残疾人且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是义务兵、供给制学员或其近亲属;
□是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或其近亲属;
□是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
□是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12个月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员;
□是省外来湘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且无法联系近亲属的人员;
□是正在接受社会救助的对象(具体是:□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接受政府临时救助);
□是接受司法救助的人员;
□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或者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人员;
□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
□属于原建档立卡贫困户;
□属于工会认定困难职工家庭;
□经济状况困难(选此类,需填报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表)。
(三)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愿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查、核查、核验;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 法律援助机构:
(签字捺印)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法律援助机构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表
申请人个人情况 |
||||||||||||||||||||||||||||
姓名 |
|
身份证号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证件 |
|
证件号 |
|
|||||||||||||||||||||||||
户籍地 |
|
现居(常)住地 |
|
|||||||||||||||||||||||||
申请人家庭成员情况 |
||||||||||||||||||||||||||||
家庭成员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与申请人关系 |
所在单位 |
职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1. 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的配偶和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赡养关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具有法定扶养关系的兄、弟、姐、妹,具有法定抚养关系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等。2. 家庭成员为未成年人的,“职业”一栏填写“学生”,“所在单位”一栏填写就读的学校;未读书的,写明具体情况。家庭成员为退休人员的,在“职业”一栏注明“已退休”。家庭成员为失业或其他无业人员的,在“职业”一栏注明“失业”或“无业在家”等情况。 |
||||||||||||||||||||||||||||
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 |
||||||||||||||||||||||||||||
申请人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状况(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可支配收入) |
姓名 |
关系 |
工资性 收入 |
经营性 收入 |
财产性 收入 |
转移性 收入 |
合计 |
|||||||||||||||||||||
|
本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计 |
|
|||||||||||||||||||||||||||
说明:1. 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2. 经营性收入包括种植、养殖、个体经营等扣除成本后获得的收入3. 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股息与红利、租金、知识产权等。4. 转移性收入包括养老金或者离退休金、辞退金、人身伤害以外的赔偿、保险、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征地补偿等。 |
||||||||||||||||||||||||||||
申请人个人及其家庭成员资产状况 |
别墅、高档住宅: 无□ 有□ |
|||||||||||||||||||||||||||
城镇房产及其面积: 无 □ 有□ 套 , 平方米 |
||||||||||||||||||||||||||||
汽车(经营性运输工具除外):无□ 有□ |
||||||||||||||||||||||||||||
现金、储蓄存款、有价证券、高档消费品、收藏品等其他个人及家庭资产款: 元 |
||||||||||||||||||||||||||||
重大支出和其他状况 |
|
|||||||||||||||||||||||||||
备注 |
|
|||||||||||||||||||||||||||
申请人个人承诺 |
||||||||||||||||||||||||||||
本人作出如下同意且承诺: (一)本人已经充分了解《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之规定,充分知晓申请和接受法律援助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二)本人申报的经济状况填写的以上信息和内容全面,真实、准确; (三)本人同意在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后,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法律援助的,即代表授权并同意配合法律援助机构自行核实或向所涉及的部门、机构查询、核对本人及家庭的基本情况和经济状况等信息(授权核查所涉及的部门、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军队、财政、公安、卫生、医疗、人社、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公积金、车船管理、统计、残联、教育、农业、退役军人、计生、民政、法院、监狱戒毒、扶贫、工会、应急管理、银行、保险、证券、通信、能源、第三方支付、征信等),并同意法律援助机构对本人获得法律援助的信息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限为3个月。 (四)以上信息不实,本人愿意承担以下法律责任和后果:1. 不予法律援助或终止法律援助;2. 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3. 依法列入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4. 若构成犯罪的,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上述承诺及授权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申请法律援助所需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
信用记录表
申请人名称 |
身份证件号码或其他证件号码 |
对应办理的 行政事项或公共服务事项 |
申请时间 |
核查时间及方式 |
承诺是否 属实 |
办理该事项的 行政机关 |
张三 |
身份证XXXX... |
提供法律援助 |
XXXX年XX月XX日 |
XXXX年XX月XX日 自行核查 |
属实 |
湖南省司法厅 |
李二 |
身份证XXXX... |
提供法律援助 |
XXXX年XX月XX日 |
XXXX年XX月XX日 委托第三方核查核查 |
不属实 |
湖南省司法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核查方式可采取自行或者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核查;可以利用网络平台、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在线核查;也可以请求其他职能部门协助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