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办理部门告知
对申报承诺的事项,县市场局向申请人告知下列承诺内容:
1、市场主体承诺已取得申报所在地作为该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不属于违法建(构)筑物(包括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构)筑物等)、危险建(构)筑物、被征收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不得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地址表述真实无误。
2、市场主体承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与该市场主体经营内容相适应,申请人对房屋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地方政府的规定要求,如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许可审批的,承诺取得相关许可审批后开展经营活动。
3、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如属于居民住宅,本市场主体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诺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提交已经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书面承诺,企业不扰民、无污染、无安全隐患。
4、本市场主体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报承诺情况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愿意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纠正和行政处罚,并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及其他法律责任。
二、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知晓并准确理解申报承诺内容,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2.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3.申请人应当对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及其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申报承诺书当面递交我局窗口工作人员(线上办理全程电子化的上传至住所使用证明栏)。
三、承诺书留存
申请人应当向我局窗口工作人员(线上办理全程电子化的上传在住所使用证明栏)提交承诺书等相关材料。承诺书一式两份,由我局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申报承诺书需经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四、事中事后监管
针对工商登记住所承诺确定事中事后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和风险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
根据投诉、举报、“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检查及有关部门的书面告知等情况,并将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不符的问题以及违法、不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行为及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后无法取得联系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向社会公示,对其实施信用约束;对提交虚假信息骗取登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对虚假申报住所登记信息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以及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新设市场主体的,不适用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