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按照上级工作要求,我中心在办事大厅设置“办不成事”反映窗口,提供兜底服务,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事项和复杂问题。
第二条 秉承“人民至上、服务为先”工作理念,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聚焦不动产登记党建品牌、示范窗口、先进典型、服务模范,着力打造一支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服务高效、惠企便民的不动产登记队伍。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所指“办不成事”,是指企业、群众在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时,在线上、线下提交申请材料后,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成功受理、成功审批或办事群众多次到邹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却未能解决问题等情形,可向“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反映。
第四条 “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受理范围:因政策法规不允许、申请材料不齐备等原因导致“无法办理”的事项;窗口工作人员政策解读不够、告知不清的问题;申请办理业务过程中因遇到堵点难点等复杂疑难情况,导致“难以办理”的问题;窗口工作人员不担当、不作为、不负责,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不予办理的问题;企业、群众多次申请,仍未办成的不动产登记问题;因个人原因办不成和超出国家法律、部门规章、相关政策规定范围“完全不能办”的事项,不在受理范围。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不动产登记“办不成事”反映窗口设置在岳阳县政务公开中心南栋大厅一楼不动产专区,同时建立“办不成事”联动处理机制,将登记一室负责人与各业务股室负责人纳为“办不成事”事项处理责任人。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落实“首接负责制”制度。接诉人员为企业群众办理业务、接待咨询受理、协调事项过程中,第一受理人即作为首接负责人,应尽最大可能为接待对象排忧解难,做到对问题跟踪处理,直至处理完毕的责任机制。
第七条 落实“窗口无否决权”承诺。接诉人员对申请人提出的需求、诉求,特别是涉及非审批标准化的申请,不能简单说“不”。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明确告知办理的方法、路径;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讲清、列明需补充的内容和改进方法;对属于模糊地带、空白领域的问题,应建立快速便捷的沟通请示机制,及时答复申请人并报备。
第八条 落实“闭环管理”机制。接诉人员对前来反映问题的企业、群众,做到“一张笑脸相迎、一杯热水暖心、一颗诚心办事、一句好话相送”,对企业群众反映的问题,接诉人员及时与业务股室了解相关情况,能现场办成的事项尽快现场办理。有时限要求的,及时协调工作人员给予合理解释,需要其他股室或者领导协调解决的,首接负责人要做好请示、协调、汇报工作,并就办理进展情况及时向反映人反馈,做好闭环管理和工作交接。
第四章 受理范围
第九条 企业群众在线上和线下提交申请材料后,在规定时限内未受理或未办结的事项;多次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被“踢皮球”未能办成的事项;反映在办事过程中遇到的服务态度差、慢作为、不作为等问题。
第五章 办理流程
第十条 受理。当事人向“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反映问题,接诉人员立即受理并填写“办不成事”台账。
第十一条 研判。对反映事项问清原因,明确分类、分层级办理方式。“办不成事” 反映窗口自身能协调解决的问题,当场予以协调解决;接诉人员无法解决的,立即通知具体业务股室负责人,其业务负责人应当迅速到“办不成事”反映窗口现场研究办理,查找问题症结并明确解决办法。
第十二条 交办。当场不能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向具体业务股室派发“工单”。具体业务股室须认真研究解决办法;如具体业务股室因审批权限或无法单独办理的,由“办不成事”反映窗口根据办理事项归属报告中心分管领导解决或由主要负责领导协调调度相关部门单位办理。
第十三条 办结。具体业务股室收到“工单”后,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办不成事”窗口反馈交办事项办理结果;特殊情况如需延时办理,应明确办理时限并告知当事人和“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延时办理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评价。听取当事人对办理结果的评价意见,按照服务“好差评”制度“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 “非常不满意” 五个等级进行评价。对于“不满意”或“非常不满意”的“差评”事项,退回重办,并跟踪回访。
第十五条 汇总。对所有企业群众反映的“办不成事”事项实行统一登记汇总,闭环管理。每月汇总分析,对同类问题“举一反三”,及时改进有关制度流程,避免重复出现。
将“差评”问题作为优化办事流程、动态调整办事指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归档。建立“办不成事”事项处理进度跟踪台账,确保件件有回音,事事可追溯。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 成立由中心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领导干部任副组长,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登记一室,负责统筹协调调度“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工作,确保整个办理流程实现闭环管理。
第十八条 对“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工作进行严格考核。凡是接诉人员不按时到岗的,股室负责人不按时赶到“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协调处理的,或应办未办、业务不熟、审核不严、作为不实、服务态度差等原因造成的,中心将按事件影响程度进行惩处,必要时向主管部门上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