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环罚〔2025〕3号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   2025-06-19
浏览量:1 | | | | |

    *治国:

  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97702*****6

  地址:岳阳县长湖乡自强村断塘片岭上组13号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3月26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治国养殖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1、养殖废水(沼液)利用水泵和软管抽排至周边农田和水沟,最终流入水塘;2、岳阳市岳阳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养殖场外排养殖废水进行现场采样,监测报告单结果显示:粪大肠菌群排放浓度2.5×104MPN/L、总磷排放浓度39.7mg/L、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599mg/L,均超过《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标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27日;提供单位:你养殖场;证明内容:证明你养殖场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3月26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3月26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3月27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4份;作出时间:2025年3月26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证明内容:你养殖场养殖废水外排至外环境的事实、外排养殖废水现场采样情况。

  3.证据名称:监测报告(编号:岳县环委专〔2025〕第016号)1份、采样原始记录表及分析资料15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1日;提供单位:岳阳市岳阳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岳县环罚决字〔202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27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养殖场养殖废水超标排放情况、环境违法次数情况。

  你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28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4月22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2025〕3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通用裁量表13,责令你养殖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仟柒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对你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