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行为,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及《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第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以我市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职工家庭购买普通自住住房(以下简称住房)的专项贷款。
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申请贷款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执行。
第四条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依法确定贷款最高额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贷款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管理中心负责执行贷款的具体管理措施,负责贷款申请的受理、调查、审批、发放和贷款的回收、结算,并承担贷款风险。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凡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及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范围内合法购买住房,可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借款申请人在本市范围以外正常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可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借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均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
1.住房公积金正常汇缴6个月及以上但欠缴3个月及以上的,在恢复正常汇缴后方能申请贷款;
2.住房公积金已经停缴的,在恢复正常汇缴满6个月后方能申请贷款;
3.住房公积金月汇缴额未达到当年最低汇缴标准的,在达到当年最低汇缴标准、且正常汇缴6个月后方能申请贷款。
(二)近12个月内在本市范围内合法购买住房,已付清20%及以上购房款,并提供了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料。
(三)所购住房用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的,所购住房应为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