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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来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3-12-1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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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报建审批权限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它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6)其他公共事业项目。

  (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国家融资项目,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技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及择优定标的原则,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招标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落实资金来源,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均须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公告除通过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之外,还必须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报名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报名的投标人超过七个时,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采取公开抽签的方式确定七个投标人参加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备案登记的五个以上(含五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其它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六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投标截止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第二十二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现场监督。

  第二十三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和公证机关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和公证机关当众拆封并检查投标文件的符合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无效:

  (一)逾期送达投标书的;

  (二)投标书未密封的;

  (三)投标书未加盖投标人印鉴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四)投标书未按照招标书要求编制或者字迹辩认不清的;

  (五)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的;

  (六)施工招标投标人的项目经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二十四条 经检查确认投标人的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委派(或抽选)的评委和专家评委库内相关专业的评委中抽签确定的评委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专家评委库的评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七条 评标工作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评标室进行,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标工作,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的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鉴证的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起三十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但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五。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三十四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发包人应当从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的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中选择承包人。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