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版)
第一条 不准违规停电、无故拖延检修抢修和延迟送电。
第二条 不准违反政府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客户收费。
第三条 不准无故拒绝或拖延客户用电申请、增加办理条件和环节。
第四条 不准为客户工程指定设计、施工、供货单位。
第五条 不准擅自变更客户用电信息、对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及商业秘密。
第六条 不准漠视客户合理用电诉求、推诿搪塞怠慢客户。
第七条 不准阻塞客户投诉举报渠道。
第八条 不准营业窗口擅自离岗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九条 不准接受客户吃请和收受客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第十条 不准利用岗位与工作便利侵害客户利益、为个人及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