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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供销社2024年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县供销社   2024-01-08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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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县供销社信息,进一步提高县社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县社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县社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信息公开日常事务工作,根据《条例》的规定,县社信息公开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供销社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2.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总结;

  3.供销合作社业务经营和企业经营效益的财务统计信息;

  4.经营网点设施盘活、整合、改造、改建及大宗建设工程的情况;

  5.防汛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社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形式

  在岳阳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登入岳阳县政府门户网站直接查阅。

  二、依申请公开

  (一)县社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

  受理申请机构:县社办公室

  咨询电话:0730-7620684

  传真电话:0730-7620684

  电子邮箱:595817601@QQ.com

  通讯地址:岳阳县东方路52号

  邮政编码:414100

  办公室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

  夏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冬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岳阳县供销社联合社信息公开申请表》,也可以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表格下载地址:https://www.yyx.gov.cn/webapp/yyx/ysqgk/index.jsp)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本机关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岳阳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查询码查询办理情况。

  (网上申请网址:https://www.yyx.gov.cn/webapp/yyx/ysqgk/index.jsp)

  (2)本机关受理通过互联网途径外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受理申请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应进行审查,对不具备的应予退回补正,对申请获取信息属主动公开的应中止申请,并告知申请人直接获取信息的方法和途径。

  县社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收到《申请表》后能直接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公开责任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工作的,可以向政府监督机关举报。认为本单位公开的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