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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时间:2024-06-11
岳阳县东洞庭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东管办   2024-01-02
浏览量:1 | | | |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编制本指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岳阳县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岳阳县东洞庭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岳阳县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该《目录》。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具体网址:http://www.yyx.gov.cn。

  当面受理点:岳阳市洞庭北路98号。

  办公时间:

  夏季:工作日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工作日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0730一8386633。

  电子邮箱:yyxddthgwh@163.com

  此外还根据实际情况,还将采用简报、媒体、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3.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单位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申请人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直接向本单位提出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和负面清单的,本单位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本单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岳阳县东洞庭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室,联系电话:0730-8386633,通信地址:岳阳市洞庭北路98号,邮政编码:414000,电子邮箱地址:yyxddthgwh@163.com。

  (三)申请形式

  申请人提出获取信息申请,请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要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访问岳阳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按照提示在网上提出申请。

  本单位不受理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本单位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同意,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单位需征询第三方意见,征询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本单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答复: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联系方式、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形式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2.属于公开范围的,其中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未主动公开的,但可以通过申请公开的,按规定答复并提供相关政府信息内容。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属于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且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可以不予公开,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掌握该政府信息公开单位的,告知该单位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7.属于部分公开且可区分处理的,提供可公开部分的政府信息,同时对不予公开部分说明理由;

  8.同一申请人向本单位反复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本单位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必须经权利人同意。认为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不予公开。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