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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步仙镇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步仙镇   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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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由镇政府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镇政府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单位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镇政府编制了《步仙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每-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步仙镇人民政府网站查阅。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镇政府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镇政府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政府领导及分工情况;部门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由县政府制定、与政府职责相关的地方性规章;以县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步仙镇统筹城乡发展规划等。

(四)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行政执法、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五)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等。

(六)其他

主要包括: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人事任免事项等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镇政府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编制了《步仙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步仙镇人民政府网站查阅

二、获取形式

1、主动公开

镇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公开形式

镇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镇政府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公开栏等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镇政府在步仙镇便民服务中心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该查阅点查阅镇政府公开的政府信息;

镇政府网上公开的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为两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镇政府设立的公共查阅点(步仙镇便民服务中心)查阅。

●公开时限

镇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20个工作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镇政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提出申请

向镇政府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步仙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以在镇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镇政府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申请处理

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能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单位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本单位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本单位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起15个工作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步仙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步仙镇政府党政办公室

办公时间:8:00-12:00  14:30-17:30(冬季)

8:00-12:00  15:00-18:00 (夏季)

联系电话:0730-7570001 邮箱:2181626511@qq.com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单位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单位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单位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