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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时间:2018-11-23

岳县环罚字〔2018〕69号

来源:岳阳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10-16 10:03 浏览次数:1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岳县环罚字〔2018〕69号

岳阳县胡进军养殖场:

地址:岳阳县新开镇友谊村枫树片十组

负责人:胡进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8年9月18日对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养殖废水未进入沼气池,进入沼气池的管道用沙包堵塞,废水进入沉淀池后排入外环境,且未按县畜牧局的要求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29日以《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73号),告知你养殖场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养殖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73号)、《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之规定,责令你养殖场立即停止养殖废水直排外环境的违法行为,并将外排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限于2018年10月30日前,配套完善相关粪污处理设施,且在设施未配套完善前,应当采取措施,禁止将未经处理的养殖废水向外环境排放,并作出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

户    名: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10060300552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