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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时间:2018-11-23

岳县环罚字〔2018〕72号

来源: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11-09 10:03 浏览次数:1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岳县环罚字〔2018〕72号

游雨龙(牲猪养殖场)

负责人:游雨龙

身份证号码:43062119711220****

地址:岳阳县公田镇横铺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8年10月17日对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养殖废水未经任何处理通过水沟外排至外环境(荒废农田),现场对你养殖场外排废水采样,2018年10月27日岳县环监(监)〔2018〕第279号监测报告显示:氨氮排放浓度为918mg/L(标准值≤80)、悬浮物排放浓度3760mg/L(标准值≤200)、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22400mg/L(标准值≤400)、总磷排放浓度为86.4mg/L(标准值≤8.0)、粪大肠菌群≥24000(标准值≤1000个/100mL)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标准)。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监察文书和现场照片为证。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11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77号)告知你养殖场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养殖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77号)和《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养殖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

户    名: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10060300552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