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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时间:2018-11-23

岳县环罚字〔2018〕74号

来源: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11-21 10:11 浏览次数:1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岳县环罚字〔2018〕74号

岳阳县精刻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621344742****

法定代表人:肖浩

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40207****

地址:岳阳县张谷英镇四维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经群众反映,我局于2018年11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切割打磨产生的粉尘未配套任何处理设施通过多处抽风口直接排放。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11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8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享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但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88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

户    名: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10060300552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