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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时间:2018-11-23

岳县环罚字〔2018〕75号

来源: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11-20 10:14 浏览次数:1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岳县环罚字〔2018〕75号

湖南兴镁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351672****

法定代表人:邓靖

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0319660423****

详细地址:岳阳县新墙镇建材工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监察员于2018年10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热风炉未按环评要求使用生物质为燃料,擅自使用燃煤为燃料进行生产。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和现场照片为证。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燃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10月31日以《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79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79号)、《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法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燃煤为燃料,并作出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

户    名: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10060300552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