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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时间:2018-11-23

岳县环罚字〔2018〕71号

来源: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11-09 10:41 浏览次数:1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岳县环罚字〔2018〕71号

岳阳县建春环保页岩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MA4LPX1X6G

投资人:林德仁   投资人身份证号码:35012719590211****

地址:岳阳县筻口镇筻口居委会仙安片十一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8年10月12日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你砖厂废气总排口进行采样监测,其监测结果显示:颗粒物浓度均值为176mg/m3(标准值≤30mg/m3)、二氧化硫浓度均值为1539mg/m3(标准值≤300mg/m3),均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标准。

以上事实,有检验报告CCIC04181128号、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砖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10月30日以《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74号),告知你砖厂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砖厂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74号)和《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二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我局责令你砖厂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拾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

户    名: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10060300552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砖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