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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时间:2018-11-23

岳县环罚字〔2019〕1号

来源: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9-01-02 11:38 浏览次数:1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环罚字〔2019〕1号

岳阳市顺信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MA4L4T2238

地址:岳阳县柏祥镇临港村大湖片

法定代表人:李江鸿

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90051*****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8年11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于2016年6月从原京港澳建设项目部购买原生产设施和场地,2018年9月开始投入生产,经查,该项目所属环评类别为环境影响报告表,但你公司至今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为凭。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11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9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针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陈述申辩。提出请求减轻对你公司违法未经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投入生产的行政处罚。经我局案审委员会研究认为,你公司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且能够主动采取措施整改。故你公司提出减轻行政处罚的请求,我局予以同意,依法决定减轻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91号)和2018年11月29日《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公司作出贰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

户    名: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10060300552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