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核发及签注 |
事项类别 |
办事服务事项 |
办事依据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1991-12-17国务院发布,自1997-5-1起施行)。 |
受理机构 |
岳阳县公安局 |
决定机构 |
岳阳市公安局 |
办理条件 |
1、探望在台湾定居的直系亲属; 2、赴台湾接受培训、就业、就学; 3、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 |
申请材料 |
1、提供申请人身份、户口证明; 2、提交有效入台许可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应邀赴台湾的还需提交国务院台办或国台办经济局签发的批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再次申请签注的还需提交通行证原件。 3、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 (1)前往定居,须提交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 (2)探亲、访友,须提交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 (3)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费用的证明; (4)接受、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 (5)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6)处理亲友丧事,须提交有关的函件或者通知; (7)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提交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 (8)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4、填写《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申请审批表》; 5、提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3张; 6、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非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同时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时限:5个工作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市、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申请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3个工作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市、州公安机关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申请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5个工作 四、送达 1、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准予申请的,发给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制证中心制发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3)对不予批准申请的应当将决定机关的意见通知申请人; (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3、时限:2个工作 |
办理期限 |
15个工作 |
收费情况 |
每证30元、一次有效签注20元、多次有效签注100元 |
收费依据 |
湘价费(2008)63号 |
表格下载 |
http://www.hnlxga.gov.cn/ |
监督检查 |
岳阳县监察局(电话: |
咨询渠道 |
咨询电话:3249066 |
责任追究 |
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 |
办公时间及地址 |
办公时间:国家机关正常上下班时间;岳阳县公安局出入境办证接待大厅。 |
在线申报 |
正在建设 |
状态查询 |
正在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