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及签注 |
||||||||||||||||||||||||
事项类别 |
办事服务事项 |
||||||||||||||||||||||||
办事依据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1991-12-17国务院发布,自1997-5-1起施行)。 |
||||||||||||||||||||||||
受理机构 |
岳阳县公安局 |
||||||||||||||||||||||||
决定机构 |
岳阳市公安局 |
||||||||||||||||||||||||
办理条件 |
1、来大陆停留不超过1-的台湾居民,可根据需要申请来往大陆签注; 2、在大陆居留1-以上,来我省投资、任职、学习、进修、探亲、寄养、购置房产的台湾居民可申请1-以上、5-以下居留签注; 3、签注有效期内确不能返回台湾的; 4、遗失、毁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 |
||||||||||||||||||||||||
申请材料 |
1、申请人能证明其身份的其他身份证件或出入境证明; 2、居住地证明; 3、填写《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审批表》; 4、2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5、交验与申请事由有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因遗失、被盗原因申请补发台胞证的,应提交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 7、首次申请居留签注的提交市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16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申请人免交,半-之内续办的免交)。 |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申请事项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同时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3、时限:2个工作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市、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申请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1个工作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市、州公安机关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决定,制作《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及签注;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1个工作 四、送达 1、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准予办理的,发给上级出入境部门制发《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及签注; (2)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将决定机关的意见通知申请人; (3)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3、时限:1个工作 |
||||||||||||||||||||||||
办理期限 |
5个工作 |
||||||||||||||||||||||||
收费情况 |
|
||||||||||||||||||||||||
收费依据 |
湘价费(2008)63号 |
||||||||||||||||||||||||
表格下载 |
http://www.hnlxga.gov.cn/ |
||||||||||||||||||||||||
监督检查 |
澧县监察局(电话:3221313) |
||||||||||||||||||||||||
咨询渠道 |
咨询电话:7666517 |
||||||||||||||||||||||||
责任追究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 |
||||||||||||||||||||||||
办公时间及地址 |
办公时间:国家机关正常上下班时间;岳阳县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
||||||||||||||||||||||||
在线申报 |
正在建设 |
||||||||||||||||||||||||
状态查询 |
正在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