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009 注销登记(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
【业务描述】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7)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应当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起15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报送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纳税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6)非居民企业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纳税人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提供税控收款机用户卡和税控卡。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9)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办理时限】
13个工作内。若管理部门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①发生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②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
③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的情形。
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
注销原因 | ||||||||
附送资料 | ||||||||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章) - - - - | ||||||||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 ||||||||
受理时间 | 经办人: - - | |||||||
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情况 | 经办人: - - 负责人: - - | |||||||
税款结算情况 | 经办人: - - 负责人: - - | |||||||
发票验旧、缴销情况 | 经办人: - - 负责人: - - | |||||||
税务资格认定取消情况 | 经办人: - - 负责人: - - | |||||||
已享受税收优惠清理情况 | 经办人: - - 负责人: - - | |||||||
税控设备注销情况 | 经办人: - - 负责人: - - | |||||||
收缴税务证件情况 | 种 类 | 税务登记证正本 | 税务登记证副本 | 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 | 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 | |||
收缴数量 | ||||||||
经办人: - - 负责人: - - | ||||||||
批准 意见 | 负责人: (签章) - - | |||||||
1.4.2-010 注销登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业务描述】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因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报送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5)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纳税人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提供税控收款机用户卡和税控卡。
【办理时限】
5个工作内。若管理部门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①发生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②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的情形。
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1.4.3-011 纳税人跨县(区)迁出
【业务描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变动涉及改变税务机关的,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迁出。
【报送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2份。
(2)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发票。
(4)住所、经营地点变动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5)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纳税人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提供税控收款机用户卡和税控卡。
【办理时限】
13个工作。
1.1.4-012 纳税人跨县(区)迁入
【业务描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变动涉及改变税务机关的,在领取迁出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30内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报送资料】
(1)迁出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2)迁出地税务机关相关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跨区迁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提供)、征管资料移交清单(包括原设立税务登记表)及当-征管资料复印件。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编号:XXX县(市、区)国税留抵税额转移通知XX号)
纳税人名称 | 工商执照登记号 | |||||
纳税人识别号 | 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间 | - - | ||||
迁出地最后一次增值税纳税申报所属期 | - - 至 - - | |||||
批准取消税务 登记时间 | - - | |||||
尚未抵扣的留抵 进项税额 | 经审核,该纳税人从我局迁出时,有尚未抵扣的进项留抵税额合计(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元。 | |||||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
税务所意见: (公章) - - | 货物和劳务税科意见: (公章) - - | 局长意见: (局章) - - | ||||
注:1、本表由一般纳税人迁出地税务机关填写并盖章确认,一式三份。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