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重大投资项目全程代理服务“绿色通道”
实 施 办 法
为进一步加快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手续,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更好地鼓励、吸引内外投资者,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和湖南省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绿色通道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重大投资项目全程代理服务“绿色通道”是指以公正透明、高效便捷、特事特办、全程监督、跟踪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行政审批办理制度;是对重大投资项目所有行政审批手续的办理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代理服务。主要有项目立项、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规划选址、土地报批、工程报建、工程招投标、验收、登记发证等相关手续的办理,以及外地投资者所需职能部门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成立岳阳县重大投资项目全程代理服务“绿色通道”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纪委书记,主管工业、招商引资、园区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监察局、县招商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政务服务中心、县优化办、县法制办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其职责为:
(一)负责重大投资项目的认定;
(二)负责研究、协调、解决进入 “绿色通道”的项目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核定“绿色通道”项目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优惠减免及应缴总额,核准打捆或包干规费的分解方案。
领导小组下设全程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代理中心设在县政务服务中心,由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兼任代理中心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申请的资格确认、受理和咨询工作;
(二)负责项目的免费服务、督促协调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县级有关部门对进入项目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四)负责组织召开项目交办会议,组织联审联办、联合踏勘、联合验收;
(五)负责执行收取项目有关规费应缴总额,并按相关规定制定分解方案,报领导小组组长核准后分解到各执收单位。
第三条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岳阳县产业导向,区域规划要求及环境保护标准,对产业具有带动作用、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申请人申请,进入全程代理服务“绿色通道”:
(一)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
(二)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三)落户园区的投资项目;
(四)纳入县级重点项目库的基础设施项目
(五)县人民政府一事一议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四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均为全程代理服务“绿色通道”的承办和联络单位,应确定代办服务协调员和代办员并报县优化办、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协调员由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单位的首席代表担任,未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单位,由主管业务的副职担任;代办员在各窗口的工作人员中产生,未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相关单位应确定一名业务骨干为代办员,住建的建工、园林、公用事业、环卫等二级机构均应设立代办员。
协调员主要负责项目代办的联络、协调、督办;代办员负责项目在本单位有关的业务手续办理服务。
各承办和联络单位应为协调员和代办员的全程代理服务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在时间安排、业务协调等方面提供保证。协调员和代办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并实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
第五条 纳入“绿色通道”的项目,遵循“一门式受理、一票制收费、联审联办、限时办结、超时问责”的原则。
(一)统一受理,转办相关。由代理中心统一受理,发放项目联系单,根据项目审批事项确定所涉相关部门,代理中心要求以《全程代理服务通知书》形式通知、交办相关审批部门;承办单位应及时将本单位办理情况抄告代理中心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二)告知承诺,精简环节。实施告知承诺制,由各相关审批部门一次性将重大项目审批所需的标准、要求、条件及应准备的资料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审批事项应优化流程,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
(三)联合会办,疑难会商。由代理中心组织相关职能单位、项目建设业主实施联合踏勘(验收)、审批,各单位的协调员负责组织本单位实施;各有关部门在审批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报代理中心,由领导小组召开专题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各承办单位应当执行协调意见。
(四)预约申办,同步审批。重大项目可在非工作时间实行预约服务,重大事项属县本级权限范围内的,各审批部门在申请人提供必需材料后,立即开展相关审批工作;对同一项目两个以上的审批事项,各承办单位可交叉或同步办理,最大限度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五)限时办结,超时问责。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审批事项均实行限时承诺服务(本级审批时限设定见附件2),除依法须听证、招拍挂、检验、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外,原则上要求至少比法定时间提速30%以上;审批所涉部门无论同意与否,均应签署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及时反馈代理中心,并同时告知申请人。在承诺办理时限内既无异议又不反馈审批结果的,对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实行超时问责。
第六条 县发改局、招商局及各园区应及时将招商引资项目的已签约投资商信息报代理中心,代理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将该信息资料告知县级相关职能部门。
第七条 对纳入“绿色通道”的项目,由代理中心负责指导联络并牵头落实,各相关部门应主动指导、帮助申请人准备审批资料,告知审批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对投资者需提供的复杂申报材料,相关部门应派代办员协助整理;对需报上级审批的许可项目,对应部门必须积极主动和上级沟通协调,协助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
代理中心和各承办单位应遵照县级重大项目全程代办服务流程规定的程序实施审批服务(见附件1)。各部门、单位应依法行政,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审批环节畅通高效。
第八条 对纳入“绿色通道”的项目,办理手续实行“有依据、最低限”标准,即涉及项目的各项收费及准入条件,
均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县政府文件规定和县政府常务会议决议、县政府会议纪要确定的最低优惠减免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同时可实行“打捆收费”,由县政务服务中心财政窗口统一开票收缴。
对未纳入的中介服务性收费,由投资商同中介服务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合同来确定,收费比例或额度不得超过服务性收费文件规定最低收费标准下限;服务合同应报县优化办、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中介服务机构在为项目提供与行政审批有关的评审、评估审查备案、设计等服务时,应尽量在审批承诺时限内同步进行,并做到积极主动、高效优质,对扰乱市场秩序的中介机构将依法依规处理。
第九条“绿色通道”项目所需的法律服务由政务服务中心司法窗口的法律援助中心具体承担。
法律援助中心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专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并应建立绿色通道法律援助档案。
第十条 对纳入“绿色通道”的项目,由领导小组正副组长主持(亦可委托代理中心主持),代理中心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联审。联审会议不发表意见,视同默认同意。
因不按要求参加联审会议的、不接受主办单位协调的、不按规定时限反馈意见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相关事项的,非客观因素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代理中心对进入“绿色通道”服务系统的项目,投资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领导小组组长核准后将该项目的手续退回,被退回的项目不再享受全程代理服务:
(一)不依法申报或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
(二)经查实达不到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条件的;
(三)打捆或包干的规费没有按时缴纳,经代理中心催告一次后,仍然不缴纳的。
第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按《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执行各项制度。政务服务中心必须严格把关、具体承办,并担当第一责任的重任。具有全程代理服务“绿色通道”职能的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政务服务中心提出建议,经政府督查室、纪委行政效能监察室查实,按照县委、县政府行政问责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审批超过“绿色通道”规定时限;
(二)审批过程中索要行政相对人的财物;
(三)审批过程中不“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要提供的资料;
(四)违反办事程序,刁难行政相对人;
(五)不及时送达审批决定的;
(六)属于本部门审批办事项目而不予受理的;
(七)无故缺席联审会议的;
(八)不配合、不执行联审会议要求的;
(九)其他违法违规的审批办事行为。
对全程代理服务“绿色通道”工作出色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务服务中心向全县通报,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经评选后,报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县政府所有相关文件与本文件不符的一律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1:
岳阳县全程代理服务“绿色通道”
操作流程细则
一、客户申请代办委托
1、受理:由客户(投资商、企业)向代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申请报告和项目简介),代理中心接到申请后,立即审查其项目是否属于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代理服务范围,是的即予以受理,反之不予受理并解释理由。
2、登记:代理中心对予以受理的项目情况作详细了解,确定客户所需办理的手续并登记。
3、客户向代理中心签发《授权委托书》。
4、代理中心将项目信息抄告相关审批职能部门的协调员,作好代办准备(代办员就位、资料清单、有收费的收费明细等)。
5、出具资料、应缴费明细:代理中心向委托人出具办理各种手续应提交的相应资料明细及各种手续办理应缴纳的费用清单(载明按收费文件应征收标准、实际征收标准、优惠幅度),并请委托人准备上述资料及费用。
二、手续代办
1、启动代办程序:客户向政务服务中心财政窗口统一缴纳规费(打捆或包干)后,凭财政窗口出具的票据作为该项目正式启动代办的凭证,票据上具明的缴费时间作为代办开始时间。
2、接受客户所提交的相应资料,并向委托人出具《全程代理服务限时承诺书》。
3、代理中心召开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员交办会或下达办理通知,各承办单位的协调员领取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承接代理中心交办事项,并以财政窗口收款票据作缴费附件,按本办法有关要求办理审批事项。
4、代理中心视项目情况及时组织召开联审联办会、组织联合踏勘、联合验收。
三、移交手续:
1、收集各承办单位协调员所报手续:对各承办单位办理手续时间载入“项目受理库”,如出现缓办、未办等情况,立即提交行政效能监察中心监察。
2、通知并移交手续:代理中心将各承办单位办理完毕的手续汇总,通知并移交给委托人,并在“项目受理库”中登记代理完毕时间。
附件2:
岳阳县全程代理服务“绿色通道”项目
县本级审批时限表
序 号 |
职能部门 |
项 目 名 称 |
法定期限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工作日) |
||
1 |
*代理中心 |
组织联审 |
|
2 |
||
2 |
发改局 |
项目立项 |
审批 |
20 |
3 |
|
核准 |
20 |
3 |
||||
备案 |
20 |
2 |
||||
3 |
规划局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25 |
2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20 |
3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25 |
3 |
||||
4 |
国土局 |
建设用地预审(本级) |
20 |
2 |
||
用地批准证书(本级) |
20 |
即办 |
||||
5 |
文广新 |
文物调查、勘探 |
|
1 |
||
6 |
安监局 |
高危行业安全审批 |
20 |
2 |
||
7 |
环保局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环境影报告书 |
60 |
4 |
|
环境影报告表 |
30 |
3 |
||||
环境影登记表 |
15 |
2 |
||||
序 号 |
职能部门 |
项 目 名 称 |
法定期限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工作日) |
||
8 |
工商局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
10 |
即办 |
||
企业注册登记 |
15 |
2 |
||||
9 |
住建局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 |
20 |
即办 |
||
城市建筑垃圾处理审批 |
7 |
即办 |
||||
临时占用街道两侧 和公共场地审批 |
7 |
即办 |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15 |
5 |
||||
10 |
消防大队 |
消防设计审核 |
20 |
5 |
||
11 |
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20 |
1 |
||
12 |
人防办 |
人防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 |
20 |
即办 |
||
13 |
林业局 |
占用林业用地审批 |
15 |
2 |
||
14 |
农业局 |
使用蔬菜基地审批 |
20 |
即办 |
||
15 |
科技局 |
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
20 |
即办 |
||
16 |
质监局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10 |
2 |
||
17 |
水保局 |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20 |
2 |
||
18 |
财政局 |
规费收缴 |
1 |
即办 |
||
序 号 |
职能部门 |
项 目 名 称 |
法定期限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工作日) |
||
19 |
*电力局 |
低压用户供电 |
|
2 |
||
高压单电源供电 |
|
5 |
||||
20 |
*自来水 公司 |
供水 |
20 |
2 |
||
21 |
房产局 |
白蚁防治 |
|
即办 |
||
房屋产权发证 |
20 |
5 |
||||
22 |
国税局 |
办理企业税务登记 |
30 |
即办 |
||
23 |
地税局 |
办理企业税务登记 |
30 |
即办 |
||
24 |
*墙改办 |
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 |
|
即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此表中标注“*”为公共服务事项或其它管理事项。
2.此表中未涉及的事项或新增审批、办理事项由代理中心参照此表相关事项的承诺期限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