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县人社监决字〔2023〕14号
单位名称: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向红
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六石街道小区中学北路8号六楼60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60197272Y
2023年10月16日方鑫、孙凯等12名项目管理人员和喻凤仙、李根维修工2名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称:在你单位承建的岳阳县大唐世家一期项目务工被拖欠2022年1月-2022年6月期间的工资共计270527.27元。
2023年11月29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委托广州市海珠区劳保障监察部门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岳县劳监询字〔2023 〕6号),要求你单位在五日内派相关人员携带方鑫、孙凯等14名劳动者工资支付凭据,来我大队配合调查,你单位逾期未派员接受调查和未提供工资支付凭证,你单位逾期未派员接受调查和未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我局已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按照劳动者投诉的工资金额直接认定。2023年12月8日向你单位指定签收人唐宏微信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岳县人社限令字〔2023〕14号”,2023年12月19日向你单位指定签收人唐宏微信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岳县人社监告字〔2023〕14号”。告知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该行政行政处理告知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
你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相关证据有你公司湖南分公司盖章认可的工资付款承诺书、员工代表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岳县人社监询字〔2023〕6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岳县人社限令字〔2023〕1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岳县人社监告字〔2023〕14号”送达回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
限你单位收到文书五日内足额支付方鑫、孙凯等12名项目管理人员和喻凤仙、李根2名维修人员共计270527.27元(附表)。
姓名 |
工资金额 |
姓名 |
工资金额 |
姓 名 |
工资金额 |
谢勇军 |
30000 |
方鑫 |
50584.35 |
陈维 |
11800 |
朱超平 |
23800 |
昌建国 |
15800 |
张锦华 |
12800 |
吴贺东 |
8306.32 |
肖年春 |
35700 |
李建昌 |
24000 |
孙凯 |
15600 |
杨云辉 |
21871.43 |
蒋科 |
3945.17 |
喻凤仙 |
8400 |
李根 |
7920 |
本行政处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汨罗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本行政处理决定。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一号
联 系 人:张涛 张庆
联系电话:0730-7607963
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