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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车辆有规定 解释政策获理解
来源:岳阳县政府网   2017-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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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车辆有规定    解释政策获理解

——吴先生投诉交警私放肇事车辆案    

 

【基本情况】  2016-7-19先生向12345热线投诉:我是岳阳县荣家湾镇大冲村六组的村民,今-5-5在荣家湾荣新公路人行道上被车撞了,现在县人民医院住院,当时报警后岳阳县交警一大队出的警,肇事司机已通过熟人将车取出,但是事故至今未处理,现来电希望相关部门尽快处理。

【处理过程】  县交警大队受理工单后,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此事故中的肇事方有人担保并已交纳事故押金,按照规定交警部门是可以放车的,并不需要得到伤者方的同意,扣留事故车辆是用于调查取证,交警部门并不能无限期扣车,在办案程序上交警部门处理无违规行为。对于吴先生要求肇事方支付医药费、后续治疗等费用及赔偿问题,办案民警积极介入协调,及时督促对方支付了医药费等费用。吴先生表示认可。

【反思启示】  交通事故发生后,一般伤者都认为没有结案交警部门就不能放走肇事车辆,认为交警部门可以无限期扣押事故车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案情重大、复杂的,最长65天发还事故车辆。如事故没有达成协议,受害方可向法院起诉,如果事故受害方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由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话,车辆可以被扣留至诉讼结束。

 

 

(县交警大队供稿)